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本市燃煤電廠脫硫設施精細化管理、高效運行,進一步提高綜合脫硫效率,確保本市“十二五”二氧化硫減排目標順利完成,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制訂的《上海市“十二五”燃煤電廠脫硫設施超量減排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執行。
市 環 保 局 市 發 展 改 革 委
市 財 政 局 市 經 濟 信 息 化 委
2012年11月13日
上海市“十二五”燃煤電廠脫硫設施超量減排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為鼓勵本市燃煤電廠脫硫設施精細化管理、高效運行,進一步提高綜合脫硫效率,確保本市“十二五”二氧化硫減排目標順利完成,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8〕18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補貼范圍和年限
補貼范圍為本市燃煤公共電廠和自備電廠安裝的高效脫硫設施。實施年限為2011~2015年。
對于2010年前新建成且未獲得2010年二氧化硫超量減排補貼的脫硫機組(見附表),參照本政策方案標準給予補貼。
二、申報條件
凡申報脫硫設施超量減排補貼資金的燃煤電廠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要求:(1)安裝在線監測系統且納入市環保局監控網絡并正常運行;(2)根據相關要求建立完整的企業環境管理臺帳;(3)年度內無環境違法行為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4)年度內無違反本市其他相關環保規定和要求。
三、超量減排量的計算
燃煤電廠二氧化硫超量減排量是指二氧化硫實際排放量與基準排放量的差值。二氧化硫基準排放量是按照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脫硫效率*投運率)為90%條件下計算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四、補貼標準
燃煤電廠二氧化硫超量減排補貼標準按脫硫設施的綜合效率高低,綜合脫硫效率大于90%(含)-93%的部分,補貼標準為4000元/噸;綜合脫硫效率超過93%(含)的部分,補貼標準為6000元/噸。
補貼資金按月核算,按年撥付。
當月度綜合脫硫效率小于90%時,以該機組該月度二氧化硫實際排放量與基準排放量(綜合脫硫效率為90%條件下的排放量)之間的差值大小為依據,按1000元/噸在本年度其他月份二氧化硫超量減排補貼資金中扣減,扣完為止。
五、操作辦法
(一)每年8月底前,各企業根據脫硫設施運行情況向市環保局提出當年預計超量減排量和補貼資金需求。
(二)市環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會同本市有關部門對上報資金初審后,編制下一年度二氧化硫超量減排資金預算安排計劃,并報送市節能減排辦匯總平衡。
(三)各企業于下年第一季度向市環保局正式提交上一年度二氧化硫超量減排補貼資金申請。企業申報材料包括:(1)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和申請報告;(2)脫硫設施運行月度統計表及基礎臺帳;(3)其他相關材料。
(四)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環保部最終核定結果,簽署初審意見。
(五)市環保局向市節能減排辦報送初審意見,市節能減排辦會同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經平衡后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局。市環保局根據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出補貼資金用款申請。
(六)市財政局根據市環保局的補貼資金用款申請和市節能減排辦安排的資金使用計劃,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六、有關說明
(一)各電廠主管企業集團應協助做好本市燃煤電廠脫硫設施超量減排補貼的相關工作。
(二)各申報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申請材料弄虛作假以及有截留、挪用等違反財政紀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取消該企業補貼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如環保部對有關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規定作出調整,則本政策方案將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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